铭科精技: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3年12月)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铭科精技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五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 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和监事会必须置备 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 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