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科精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2月)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选聘(包括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披露相 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好的执 业质量记录;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 质量记录,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六)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 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二条 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