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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安环境: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002011盾安环境(002011)2024-04-18 19:18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规范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人员选择并提出建议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浙 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