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光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 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