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名 称 关于对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索 | 引 | 号 | bm56000001/2024-00011547 | 分 类 | | | --- | --- | --- | --- | --- | --- | | 发布机构 | | | | 发文日期 | 1726266387000 |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2020年至2022年存在应收账款等 科目减值计提不充分、未能按照会计准则前后一致地列报融资租赁保证金、预 计负债计提不谨慎、会计差错未追溯调整至以前年度等问题。 如果你公司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 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4年9月11日 【打印】 【关闭窗口】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三条相关规定。根据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