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投能源:《内部审计办法》
审计频率 - 重点境外经营投资项目或重要境外企业每年至少审计1次[9] - 高风险金融业务每年至少开展1次专项审计[10] - 主要领导人员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10] - 公司对所属子企业每3年至少轮审1次[11] - 重大投资项目等每年至少审计1次[11] 审计流程 - 年度审计计划报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审批下达[14] - 审计组提前3日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可直审[15] - 审计人员调查不少于2人[15] 反馈复议 - 被审计单位7日内书面反馈审计报告意见[16] - 被审计单位15日内可申请复议审计意见书[16] - 内审机构30日内复议并回复结果[16] 整改监督 - 建立审计问题整改机制,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18] - 内审与其他监督协作,结果作考核依据[19] - 经批准可公布内部审计结果[19] 违规处理 -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责令改正并处理人员[21] - 内审机构未按规审计处理人员,涉罪移送司法[22] - 保护履职受打击的内审人员,涉罪移送司法[22] 制度施行 - 本办法发布起施行,原制度废止[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