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黄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的职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 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由公司董事组成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代表董事会评价和监督财务会计报告过程和内部控制,以合理确信财 务报告的公允性和公司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