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医疗: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下同),切实 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 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鉴证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 选聘程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 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