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嘉股份:独立董事工作条例(2023年12月)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条例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公司治理结构,促进本公司的规范运作,保护中小股东 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独立董事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 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 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 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 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 1 页 共 9 页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