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 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以及拟定选择标准和程序, 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 3 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 2 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选举产生。主 1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