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科创: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2月)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述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 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 直接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 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 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 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 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 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 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