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下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2] 需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形 -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4人)[2] -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5]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5][7]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召开,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6][7]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1]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1] 网络投票时间 -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3] 股权登记日 -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3] 延期或取消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3] 决议通过比例 - 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21] 特别决议事项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22] 投票权征集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3] 候选人提名 - 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或单独/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25] - 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监事会或单独/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25] -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可由监事会或单独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26] 候选人提名提交 - 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须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书面提交相关意图及候选人简历[26] 会议主持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股东大会[18] -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职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股东大会[18] 关联交易投票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其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25] 候选人承诺 - 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前书面承诺接受提名并履行职责[27] 累积投票制 -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27] 表决票 - 表决票由股东大会秘书处制作并分发,保存期限为十年[30] 计票监票 - 股东大会对提案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31] 现场结束时间 -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31] 弃权情况 - 未填、错填等表决票视为弃权[32] 方案实施 - 股东大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将在6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2] 会议记录 -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4] 授权 - 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相关具体事项[37]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程序、方式或内容违法违规的股东大会决议[37]
聚力文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6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