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 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为本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 计服务),不包括为本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单个法人主体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不包括为本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专项审计及咨 询服务。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