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盈森: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议事程序, 促使董事、董事会有效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 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五、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提议时; 1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