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控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 期未达行权条件对应股票期权暨 股权激励计划终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对 应股票期权暨股权激励计划终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4]第 031 号 致: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控股"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首次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 [2008]171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达就公司注销首次股票期权激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