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控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修订稿)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等定期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前述财务会计报告 审计之外的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视重要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资格,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