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联发展: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 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 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审 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审 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 述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