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通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精诚律师")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 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为 此,精诚律师查阅了有关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 精诚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规则")的规定以及《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股东大会议案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 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精诚律师是依据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 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精诚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