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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通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002319乐通股份(002319)2024-04-26 20:12

募集资金支取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4]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8] - 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9]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9]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9]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9] - 节余资金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9] 募集资金置换与管理 - 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0] - 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0]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在董事会会议后公告相关内容[10]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1] - 超募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累计金额不得超总额30%[13]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5]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15] 资金检查与核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18]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现场核查一次[19] 收购资产利润 - 收购资产利润实现数低于盈利预测10%,应在年报披露原因并作专项说明[22] - 收购资产利润实现数未达盈利预测80%,相关人员应公开解释、道歉并公告[22] 资产所有权转移 - 以发行证券购资产,应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资产所有权转移手续[22] 制度相关 - 公司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4] - 公司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4] - 公司制度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规定为准[24] - 公司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关规定[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