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于素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60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于素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于素芬: 经查,我局发现在你担任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尔股份,证券代码:002347.SZ)监事期间,你配偶 在2023年7月25日至2023年7月26日期间,通过名下账户累计买入泰尔股份股票1000股、成交金额5370元,累计卖出泰 尔股份股票1000股、成交金额5230元。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情 形,构成短线交易。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421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3121434000 名 称 关于对于素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安徽证监局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