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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制药: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002349精华制药(002349)2024-04-18 18:24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 下同)执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 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 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选聘 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 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所需的执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