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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临运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002357富临运业(002357)2024-08-26 18:58

担保审议规则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9] - 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9]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9]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9] - 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经股东会审议,且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1] 董事会审批要求 - 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需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决议[11] 担保后续处理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全部或部分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况,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17] 责任追究 - 公司董事等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损害公司利益应追究责任[20] - 担保合同审批决策等人员因失误或失职造成公司损失应追究责任[20] 信息披露 - 公司董事会需在对外担保决议后按要求报送文件并披露信息[23] - 披露内容含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对外担保总额等及占净资产比例[23] - 已披露担保事项在被担保人到期15个交易日未还款时应披露[23] - 已披露担保事项在被担保人破产清算等影响还款时应披露[23] - 公司独立董事需在年报中对担保情况专项说明并发表意见[23] 制度说明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25]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6]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