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普瑞: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由董事会或者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三)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 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四)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 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 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