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普瑞: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公司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激 励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等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 聘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