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情况[11]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3] 资金置换与补充流动资金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到账时间不得超六个月[18] - 闲置募集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3] - 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14]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归还专户,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14] 资金管理与投资 - 可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4]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原则上经董事会等审议通过[15]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发行主体为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需经董事会等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5] 专户与协议 - 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专户数量不得超募投项目个数[7][9] - 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7] 超募资金使用 - 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19]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豁免相关程序,使用情况在年度报告披露[23] -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部分募集资金变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等多项要求[23] -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使用需独立董事等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4]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24]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使用可豁免相关程序,情况在年度报告披露[24] 检查与报告 - 内审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26] - 审计委员会认为募集资金管理违规,董事会应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6]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现场检查[2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机构应出具年度募集资金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8] 信息披露 - 应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董事会需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7] - 年度审计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7]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27]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有差异,公司应解释原因[27] - 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公司应披露收益、期末投资份额等信息[27]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7] 制度实施与解释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不一致处适用本制度[30][31]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2]
贵州百灵: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