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星科技:关于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翁佳琪、王逸新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 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用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陈述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 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法律意见书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 见书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