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股份: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江海股份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调整行权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接受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股份" 或"公司")委托,就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收集证据 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 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