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源股份:广东华商(长春)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长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长春)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 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严格履行了法 1 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