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灏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4]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调整投资计划[8]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且超完成期限,重新论证项目[9]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履行程序[9] - 节余资金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9] - 节余资金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年报披露使用情况[9] 资金操作限制 - 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0] - 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0]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1]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总额30%[12] 用途变更与检查 - 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15]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一次[18]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18]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一次[19] 其他规定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20]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20]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审议通过生效[22] - 制度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规定为准[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