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均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2]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12]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12]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12]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12]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12] - 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12] - 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由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3] - 董事会权限内担保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2/3以上董事同意[12] 担保要求 -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4] 担保后续处理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财务部门应通报并报董事会[31] - 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向债务人追偿并通报报董事会[20] 担保披露 - 对外担保需在符合条件媒体及深交所网站披露,含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23] - 披露内容含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等及占比[23]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23] 责任追究 - 董事会视损失等决定给予有过错责任人相应处分[25] - 董事等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追究当事人责任[25] - 经办部门人员等违反规定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5] 制度相关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28]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9]
顺灏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