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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灏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002565顺灏股份(002565)2024-06-11 20:49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确保公司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地归集,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 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包括以下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中心负责人; 2、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所属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 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