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丹利: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 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 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在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1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