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丹利: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4年8月)
委托理财审议规则 - 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一千万元,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0] - 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五千万元,需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0] 委托理财期限规定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7] - 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委托理财额度[10] 委托理财计算方式 - 以发生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11] - 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11] 委托理财管理与披露 - 资金部每季度和需要时编制投资理财报表[17] - 内审部门每季度末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业务情况[19] - 达披露标准按规定披露,知情人员信息公开前不得透露[24] - 董事会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提交文件[24] - 开展业务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事项[25] 制度其他说明 - “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28] - 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冲突时执行上位规定[28] -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022年4月制度废止[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