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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丹利: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4年8月)
002588史丹利(002588)2024-08-19 18:38

财务资助审议规则 -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9]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等情形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0] 禁止资助情形 - 禁止为特定关联人等对象提供财务资助[8] 对控股、参股公司资助要求 - 对控股、参股公司提供资助,其他股东原则上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资助[11] 资助流程与职责 - 业务发起单位主导,财务部门做风险调查并形成书面意见[12] -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核风险评估书面意见及后续合规跟踪等[12] - 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财务部门协助履行义务[12] - 资助事项经审议通过后,财务部门办理手续并跟踪业务[12] 信息披露要求 - 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资助事项相关内容[13] - 需披露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金额等[18] 违规处理 - 违反规定对外提供资助,公司对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等并追究赔偿责任[16] 制度相关 - 2022年4月施行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2年4月)》废止[19] - 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19]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