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顺科技: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2024年8月修订)
关联方定义 - 关联法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等[8] - 关联自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公司董监高等自然人[8] 交易审议 - 与关联方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6]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3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等交易,需提交董事会审议[16]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6] 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2]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16] 信息披露 - 与关联人发生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并按规定披露协议订立、变更等情况[13][14]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17] - 董事会应按要求向有权知晓人士披露关联交易信息[24] - 全体董事应做好关联交易信息保密与披露工作[24] 其他规定 - 公司发行上市前后信息披露方式不同[24] - 与关联人12个月内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标准应履行程序[24] - 公司控制或持股50%以上子公司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24] - 公司参股公司关联交易按交易标的乘参股或分红比例数额适用制度[24] 制度生效与修改 -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26] - 本制度由董事会提案修改,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解释和修订[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