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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顺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002609捷顺科技(002609)2024-08-30 19:21

募集资金支取与协议管理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10]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0]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1] 投资额审批与计划调整 - 实际投资额单项超计划但未超总计划,由总经理批准[15] - 实际投资额超出总计划20%范围内,由董事长批准[15] - 实际投资额超出总计划20%以上,由董事会批准[15] - 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5] -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且超完成期限,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5] 资金使用规则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6个月内置换[16] - 公司每十二个月内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20] -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7]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20] 资金用途变更与节余处理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6]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28] -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可豁免特定程序[28] -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使用需监事会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同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9] -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应经董事会审议[30]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31] 资金监督与检查 - 公司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并报告结果[33]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董事会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33] - 会计师事务所对董事会专项报告进行合理鉴证并提出结论,若为“保留”“否定”“无法提出”结论,董事会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35]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35] - 监事会有权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制止违法使用行为[35]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5] - 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35] - 保荐机构现场检查发现重大违规或风险,及时向深交所报告[36] 制度实施与修改 -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