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蔡宗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282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99491900000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3年11月9日 名 称 关于对蔡宗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打印】 【关闭窗口】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98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蔡宗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蔡宗妙: 经查,你作为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科技)董事,你的配偶庄某欣女士名下证券账户于2023年4月20日 至2023年9月8日期间累计买入兴业科技股票19,500股,累计卖出兴业科技股票19,500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督促亲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