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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诚药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002675东诚药业(002675)2023-12-28 18:38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 生,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烟 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责成相关部门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