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白银:董事会议事规则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 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湖南白银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制定本议事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 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 第二章 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 第 1 页 共 23 页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