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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赛康: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
002755奥赛康(002755)2024-04-28 15:41

担保额度限制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6] - 不得为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等提供担保[6] 股东大会审议情形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11] - 单笔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大会审议[11]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总额达或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须经股东大会审议且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3000万元须经股东大会审议[12] 董事会审批要求 -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及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12] 担保申请流程 - 被担保人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15] 子公司担保规定 -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比照本办法执行并及时通知公司披露信息[3] 担保管理权限 - 公司对外担保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无权签署相关法律文件[4] 部门职责分工 - 财务部为对外担保主办部门,负责资信调查等[17][18][19] - 法务部门负责起草审核合同等[19] - 审计机构对对外担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0] 担保合同签署 - 董事长或授权人员根据决议签署担保合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签订[20] 还款跟踪管理 - 财务部在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15日了解还款安排[24]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工作日未还款,财务部应提供专项报告[25] 担保展期与披露 - 担保债务展期需重新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25] - 已披露担保事项,被担保人到期未还款或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需及时披露[29] - 经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需披露相关总额及占净资产比例[29] 责任追究 - 董事等擅自越权签合同损害公司利益应被追责[30] - 董事会违规做担保决议致损失,表决董事应担责(异议者除外)[30] - 审批决策等人员失误或失职应视情况追责[30] - 经办人员擅自决定致公司受损可处分追偿[31] - 担保造成损失应减损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1] 制度修改与适用 - 制度修改须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3]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