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弘药业: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月 目录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 本所 | 指 |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 | --- | --- | --- | | 公司或康弘药业 | 指 |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激励计划 | 指 |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2022 | | 《激励计划(草案)》 | 指 |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 2022 | | | | 划(草案)》 | | 《考核办法》 | 指 |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 2022 | | | | 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 | | 股票增值权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模拟股票市场价格变化的 方式,获得由公司支付的兑付价格与行权价格之间差额的权利 | | | | 本激励计划中获得股票增值权的公司外籍核心员工(不包括独 | | 激励对象 | 指 | 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