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尔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4年4月)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 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等职能, 保护 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 关法律法规及《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 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 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和勤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