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尔特: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提名委员会构成 - 委员不少于三名董事,独立董事占多数[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主任由独立董事担任,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4] 会议相关规定 - 会议提前三日通知,紧急可口头,书面同意可豁免[8]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1] - 所作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效[13] - 委员每人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有举手表决等[13][15] 决议与记录 - 决议经出席委员签字生效,保存不少于十年[17] - 违反决议致损,参与委员负连带赔偿责任[17] - 会议有书面记录,记录人是董事会办公室人员[18] - 出席委员和记录人签名,委员可要求说明记载[18] - 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存续期不少于十年[18] 工作细则 - 自董事会决议通过生效,修订亦同[20] - “以上”“以下”含本数,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0] - 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执行[20] - 抵触时按规定执行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