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尔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4月)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 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将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 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1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