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尔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4月)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为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 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