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宏股份: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厦 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