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宏股份: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 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领导机构,是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并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 应当充分考虑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严格依法办事。无论何时,董事会应当有 三分之一或以上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总数不应少于三名。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