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恩捷股份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 015 号 关于对恩捷股份采取责令改正并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上市以来,实际控制人家族未准确认定一致行动人范围 并报告你公司,你公司在信息披露管理过程中未发现同一信息存在 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多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中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家族的一致行动人相关信息不准确。 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积极采 取纠正措施,消除违规行为影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 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 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抄送:会上市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 | | --- | ---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 2024年7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