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光生物: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卫光生物 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拟审议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我们认真审阅了该等事项相关资料,并且与公司相关人 员进行了沟通,现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经验与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等进行审计。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我们同意将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董事:汪新民、杨新发、王艳梅 2023 年 11 月 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