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三联: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 ...